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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机制,提高经开区及经开区内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环境监测、人员疏散、清洁净化、污染跟踪和信息通报等活动,将事故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当地环境和周边水资源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1.1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645号令);

(9)《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1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部令第34号);

(16)《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部令第32号);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1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修正;

(2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施行;

(2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施行;

(24)《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

(2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 107号);

(26)《关于加强产业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91号)。

1.1.2技术规范、标准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5)《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环办[2010]141号);

(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7)《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8)《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

(1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发2006[28]号)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

(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9)《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2006);

(20)《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6);

(2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2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2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2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19);

(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26)《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南》(ERG 2004);

(27)《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 1190-2019);

(28)《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等);

(29)《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

(30)《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

(31)《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3相关资料及文件

(1)《醴陵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湘环评函[2017]17号);

(2)《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函》(湘环评函[2019]23号);

(3)《关于醴陵经济开发区等园区调区扩区的复函》(湘发委函[2020]111号);

(4)《醴陵东富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株环评[2012]79号);

(5)《关于醴陵东富工业园控规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株环函[2017]64号);

(6)《醴陵市渌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醴政函[2014]111号);

(7)经开区内企业环评、批复及应急预案资料;

(8)经开区规划、现状等资料及其他资料。

1.3编制原则

经开区的环境应急理念和指导思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了本区实际,本应急预案工作原则为:救人第一、环境优先;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救人第一、环境优先:一旦事故发生,在采取各种措施时,首先考虑和保证人员安全,包括企业职工、社区居民和外部相关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风险识别、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应急物资供给保障。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调用一切可用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

先期处置、防止危害,快速响应、科学应对: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工作服从管委会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各部门落实相应职责,实施分级管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前,由当班负责人负责指挥;现场指挥部到达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应急工作的主体是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服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的统一领导、协调。充分发挥学校的自救作用,自救为主,社会救援为辅。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监督,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法律程序。

开发区管委会的环境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社会动员,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等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范围(以2019年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后的“一谷(中国陶瓷谷)一园(东富工业园)”,以及实际管理的横店工业园(C区)3大片区为界)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用于指导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本区内公共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助进行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区域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具体可分为: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导致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周边水体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5、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2017年版应急预案不包括“渌江新城”,2019年通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后包括“一谷(中国陶瓷谷)一城(渌江新城)一园(东富工业园)”,由于后期开发方向调整,经开区不对渌江新城进行开发,目前该地块主要建设房地产及商业广场项目,无工业企业,后期也不会入驻工业企业;区域生活污水进入醴陵市政污水处理系统,雨水就近排入渌江。目前渌江新城并无环境风险源,后期不会新增环境风险源,且其距离其他园区较远,不属于其他园区的环境风险受体。因此,本预案适用范围不包括“渌江新城”。

本预案不适用范围:①过境车辆在醴陵经开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至经开区以外区域的,由属地政府部门(醴陵市、株洲市等)负责应急处置,经开区可提供应急物资支持;②加油站不属于经开区直管的企事业单位,经开区地域范围内的加油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本预案将各加油站作为经开区外部环境风险源进行分析。

经开区内有重点环境风险企业新建成的,需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5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

本应急预案为综合应急预案,此外还包括风险评估报告、附件附图附表、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

1.6应急预案关系的说明

1.6.1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应急预案为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开区内各企业在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与本应急预案相衔接。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应接受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经开区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经开区企业应及时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经开区指导,并纳入经开区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企业应急结束后应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1.6.2与上层应急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开发区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

(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为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其它专项应急预案,如《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交通运输安全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

(3)本预案下级垂直预案为区内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图1.6-1本预案与企业、政府应急预案衔接关系图

1.7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预案涉及醴陵经开区公共区域、各企业及多个上级组织与相关部门,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寻求内部与外部力量的支持,经开区与各救援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预案上与《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下与经开区内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增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1.7.1与《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1、启动条件

一旦发生园区级、流域级突发环境事件,通讯联络组及时与醴陵市政府、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将事件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上级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若可能影响到经开区外的事件,需立即启动《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经开区发生的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经开区内部可控),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醴陵市政府汇报。

2、预案分级响应的衔接

①企业级、园区级污染事故: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经经开区应急指挥小组研究确定后,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②流域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向醴陵市人民政府应急事故领导办公室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应急处理指挥部进行紧急动员,适时启动区域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调集救援力量,指挥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成各个应急行动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园区内应急小组在应急事故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应急救援。污染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应急指挥中心将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3、应急救援保障的衔接

①公共援助力量:经开区还可以联系醴陵市消防大队、醴陵市人民医院、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醴陵市公安局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请求救援力量、设备的支持。

②专家援助:经开区建立风险事故救援安全专家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联系获取救援支持。

4、应急培训计划的衔接

经开区在开展应急培训计划的同时,还应积极配合醴陵市人民政府开展的应急培训计划。

5、公众教育的衔接

经开区对区域内的公众开展教育、培训时,应加强与周边公众和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的交流,如发生事故可及时有效的疏散、防护污染。

1.7.2与经开区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

本应急预案为醴陵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下与区内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启动条件

经开区企业发生流域级事件(影响超出厂区范围)后需立即向醴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及时将事件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经开区应急指挥机构确认事件后,立即启动《湖南省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救援组织的衔接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应接受园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区内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将本预案作为编制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式应依照本预案的原则进行,并细化企业各应急队伍的管理和工作程序;

3、应急物资的调配
区内企业应将应急信息(环境风险源、风险防范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信息等)上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经开区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与队伍动态管理信息库,发生相应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时,可以及时向相关企业调配应急物资。

4、应急监测

经开区应急监测组协助突发流域级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应急监测;并协助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参考本预案分级原则;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行动、响应行动应与本预案一致;企业应急演练和培训接受经开区的指导;并纳入园区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应急结束后需向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汇报。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经开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为:以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心为核心,与地方政府(上级)和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应急救援中心形成联动机制的三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救援队伍的组建整合生态环境、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安监、社会事务、新闻通讯等救援力量,在应急响应时,根据事件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流程如下图5.1-1所示。


图2.1-1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流程图

2.2经开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组织体系结构示意图如图2.2-1所示。


图2.2-1应急组织体系结构示意图

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两大部分组成。指挥机构为应急指挥中心,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中心其他成员。工作机构为应急工作组,包括事件侦查组、环境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通讯联络组、信息发布组、安全警戒疏散组、专家咨询组。

2.2.1指挥机构的组成

指挥机构具体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见表2.2-1


2.2.2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在接到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报警后,决定启动经开区环境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救援的相关部门(环保、消防、急救、公安、安监、通讯、宣传、社会事务部等)做好应急准备,并负责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情况决定是否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安全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调查、统计经开区内危险物质和重点环境风险源,负责建设并维护经开区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等信息管理库;

3)监督制定、审定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两级应急预案,要求企业(或事业)单位针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制定完善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共同评估企业(或事业)单位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应急预案,以确保环境应急预案所需的各种资源(人、财、物)能够及时、迅速到达和供应;

4)检查、监督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建,依据经开区条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建立(或依托)专业队伍,包括事件侦查组、环境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通讯联络组、信息发布组、安全警戒、疏散组、专家咨询组等;明确环境应急时各级人员和各专业队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以便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快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行动;

5)负责经开区应急设施(备)(如堵漏器材、围堰、环境应急池、应急监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和应急交通工具等)的建设,以及应急物资,特别是处理泄漏物、消解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物资(如活性炭、木屑和石灰等)的储备;检查、监督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急设施(备)的日常维护和应急物资的储备;

6)负责组织预案的外部评审、审批与更新;

7)定期组织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或事业)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模拟演练,在演练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向周边企业、村落提供本经开区有关危险物质特性、救援知识等的宣传材料;

8)发动组织环境应急志愿救援组织,并制定与周围具有一定环境应急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他经开区等的区域联防方案。汇总社会各种志愿援助组织以及区域联防组织的名称、电话、规模等;

9)密切关注当地的气候条件、天气预报等情况,为环保部门做出正确的预测以及指挥中心科学安排救援行动提供依据;

10)在事件发生时,根据指挥中心指令,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件现场有关工作;

11)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全面准确地掌握事件状况,提供动态信息,经总指挥同意后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经开区各级领导报告事件和应急进展情况,并负责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

12)负责传达落实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关于应急的指示和批示;

13)负责应急队伍的调动和资源配置;

14)负责应急状态下请求外部应急力量的决策;

15)负责保护事件现场及相关数据;

16)接受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配合相关部门对环境进行修复、事件调查及总结。

2.2.3工作机构组成及职责

工作机构组成及职责见表2.2-2。



2.3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醴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邀请株洲市和醴陵市市政府部门、高校、医院等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针对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对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日常工作以及应急演练过程的问题进行培训和指导。

此外,在突发环境事件时,由聘请专家组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社会专业救援力量:醴陵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醴陵市环境监测站、醴陵市消防大队、醴陵市人民医院、醴陵市安监局、醴陵市公安局、湖南华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应急能力建设

3.1经开区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针对经开区环境风险管理差距性分析,本预案提出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3.1.1建立风险源管理制度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相对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如建立经开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经开区环境风险信息申报管理制度、经开区及企业应急演练管理制度、经开区环境风险宣传管理制度、经开区环境风险培训制度、经开区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同时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内容纳入影响管理制度中去。各项制度涵盖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开区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包括:经开区环境应急检查的人员、职责、检查频率、工作程序等。检查的对象为经开区各企业,检查的项目主要是风险源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检查、应急物资检查、应急队伍检查等。对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的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对其他企业,原则上每年一次。

2)经开区环境风险信息申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开区环境风险信息申报管理责任人、企业环境风险信息申报的职责、申报的程序、时限等。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环境风险物质信息、环境风险源信息、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应急救援力量信息、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信息等。

3)经开区及企业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开区及企业应急演练组织者及职责、应急演练的频次要求、组织演练的程序等。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急演练为每年至少一次,园区级应急演练为每年一次,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环境管理专员均需参加。

4)经开区环境风险宣传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经开区环境风险宣传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及职责、环境风险宣传的资金来源、资金的使用程序、宣传的内容、形式、对象等。

5)经开区环境风险培训制度,主要包括:经开区环境风险培训管理人员及职责、培训的组织实施程序、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频次等。培训为每年一次。

3.1.2建立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本次应急预案为经开区环境应急预案第二次编制。

经开区应急预案修订由经开区管委会提出并负责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原则上经开区应急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

经开区负责督促经开区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制定内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如环境隐患排查制度、环境风险源巡检制度、危废管理制度、预案定期演练制度等,并进行落实。原则上经开区企业应急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如项目遇重大变更,则需即时修订。经开区企业应急预案的修订由经开区负责监督实施。

经开区及经开区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由经开区管委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3.2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经开区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配备专职的安环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并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备案。

高新区针对液氨等泄漏及火灾爆炸事故、危化品泄漏、废水事故排放、移动风险事件等各类环境风险事件,依托企业内现有的专业人员组建高新区专业的应急救援团队,由主要风险企业应急队伍组成,经开区负责对其进行登记和保持定期联络。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队伍以发生环境事故的企业的应急队伍为主,并统一协调经开区应急救援队伍和区内其他企业应急队伍作为补充。

3.3风险源监控措施

(1)监督、指导经开区内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值班制度,责任到人,严格要求,认真执行;

(2)不定期到各企业检查风险源的监控情况,防止企业和相关负责人懈怠;明确24小时有效的内外部联络手段和方式;

(3)经开区环保部门须认真执行值班制度,对环境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4突发环境事件预防措施

为最大程度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经开区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

应急办公室组织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对经开区内企业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质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对经开区内企业在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情况登记备案,掌握全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对居民集中区、水库鱼塘、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隐患企业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意见。

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

应急办公室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该汇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要求经开区内所有存在环境危险源的企业进行企业环境风险核查和专项评价工作,并对各企业评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由企业报送环保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保存;

应急指挥部负责监督、审定经开区内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要求企业针对重大环境风险源制定完善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对企业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以确保环境应急预案所需的应急物资和相应的救援队伍能够及时、迅速到位,企业应急预案交由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备案。

3、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建立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经开区应急组织负责对和经开区内企业各自类别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1)参与环境风险排查的单位:醴陵市环境保护局、醴陵市安监局、醴陵市公安局、醴陵市消防大队等单位。

(2)风险排查对象:对经开区内企业在危化品贮存、运输、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园区主要风险源企业。

(3)风险排查频次:建议对经开区每年进行1次风险排查。

掌握经开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强化日常风险管理;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4.预警与信息报送

4.1应急预警

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醴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原则,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分三级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企业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可能扩大。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事态有扩大趋势。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流域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正在逐步扩大。

4.1.1预警的决策和发布

本经开区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单位向经开区汇报,由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汇报并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由生态环境局向醴陵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如判断为一级预警,由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一级预警,如判断为更高级别预警,则由醴陵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由上级任命政府判断并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黄色预警:由相关企业、醴陵经开区管委会发布。

橙色预警:由醴陵经开区管委会发布。

红色预警:由醴陵市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1.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1.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途径和内容

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由相应人民政府发布,相应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在相应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门指导下工作,负责经开区内及周边地区预警信息的发布。

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授权信息发布组(经开区宣传部)向经开区内及周边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高音喇叭广播、互联网、电话、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经开区企业、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相关应急力量等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且可能扩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预计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紧急避险或救护措施等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允许发布的预警信息。

4.1.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 根据预警发布权限,在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在相关权限和范围内发布预警公告;

(3) 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4) 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进一步判断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5)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6) 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7) 组织或配合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及时报告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

(8)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和处置工作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4.2信息报送

4.2.1联系联络方式

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1,经开区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联系方式见附件3。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1)经开区内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企事业单位一旦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应迅速向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通报事件相关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先行处置。

应急救援办公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并搜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判断警情、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判断结果确定应急响应的等级,并提出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上报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决定。总指挥在接到消息后,应于10分钟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工作,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的,应于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及时进行汇报。

经开区应急救援办公室在收到事件报告信息时,须对报告信息进行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具体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救援措施等,以便事故后进行查阅总结。

(2)信息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立即报告省、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省、市领导小组,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 1 小时内报告省、市领导小组和省、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在 1 小时内报告市领导小组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2.3报告方式和内容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以及经开区应急中心认为该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庄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地区。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相关单位、地区应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信息通报可以通过网络、有限电视、报纸、电话、广播等渠道进行发布,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4.2.5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湖南省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州人民政府提请省政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5应急响应和措施

55.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部响应机制

5.1.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初判发生流域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醴陵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园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醴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企业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各自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必要时醴陵经开区管委会提供援助。

1、一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应第一时间上报醴陵市突发时间应急响应中心,启动上级政府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醴陵市应急领导小组迅速赴现场进行指导和支援。与此同时,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下设的职能小组应立即奔赴事件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待上级政府派遣应急救援队伍增援。上级政府应急救援队伍抵达现场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移交上级政府指挥部人员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经开区应急救援中心配合协助应急指挥与处置。

在启动《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株洲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级应急预案视情况提请启动。

一级响应(重特大环境事件)由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向醴陵市突发事件应急中心报告,由醴陵市突发事件应急中心负责确定,并组织实施。

2、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应第一时间上报经开区应急中心,提请经开区应急中心启动本应急预案,经开区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和支援。同时,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先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待经开区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经开区应急救援中心抵达现场后,企事业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移交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并介绍事故情况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协助应急指挥与处置。

在启动本预案的基础上,《醴陵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株洲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上级应急预案视情况提请启动。

二级响应(较大环境事件)由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确定,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实施。

3、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请示后,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本单位各方面力量处置救援,必要时,报请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支援。此时,必须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启动。各级环境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三级响应(一般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负责确定,事件发生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小组组织实施。


5.1.2响应程序基本要求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①与现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事件级别确定后,相应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

②立即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若有需要立即报告醴陵市应急指挥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统一领导、协调应急救援行动;

③及时向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若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向醴陵市政府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④召集、组成专家组,进行情况分析,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集结待命,随时准备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⑤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2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工作。

(1)应急设施(备)和应急物资的启用调度程序


(2)经开区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方式


(3)危险区、安全区的设定,事件现场隔离程序;


警戒范围确定后,同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应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2)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醒目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

(3)迅速将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除应急处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5)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场所、娱乐设施,必要时也可征用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并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5.3经开区外部救援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人员将现场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情况调查和评估事件的可能发展方向,预测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事态发展决定是否请求外援,并在明确事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伤亡时,与事件发生企业(或事业)单位共同确定撤离路线,组织事件中心区域和波及区域人员的撤离和疏散。

在外部救援队伍到来后,现场指挥部应向救援人员详细介绍现场所贮存和使用的危险物质的情况,并说明其他相关危险情况;依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对经开区周边进行监测,以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程度,并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进行疏散。

经开区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方式见附表5。

5.4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醴陵经开区制定了完善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株洲市环保局经开区分局负责组织,参加人员主要有生态环境局监察人员,排查对象包括区内环境风险企业内的各环境风险源,隐患排查工作一般一个季度进行1次,对存在隐患的环境风险源,环保分局下达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企业或职责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必要时,由醴陵经开区管委会主持,联合环保、安监、消防等各部门联合进行区内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督促企业建立自身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要求企业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环境风险。

5.5应急监测

1、重点监测项目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经开区存在的重点环境风险源为危化品泄漏等导致的环境风险。对于此类环境风险,其重点监测项目主要有:

水环境:COD、氨氮、石油类、pH

大气环境:氨气、硫酸雾

2、应急监测布点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实际情况进行布点。

3、监测频次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污染情况对监测频次进行调整,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①污染源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持续排放,污染影响范围广时,应急监测队伍应每隔1个小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情况。

②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时,0~4h内,每小时报告一次;4~24h,每两小时报告一次;24~48h,每4小时报告一次;48h之后,每8小时报告一次。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续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应急终止行动

1、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综合分析有关应急处置效果情况后,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通讯联络组通知各救援力量、经开区内相关部门、企业(或事业)单位、周边社区、村镇、社会关注区及人员事件危险已解除,救援行动结束。

4、信息发布组按指挥部指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救援结束及应急处置结果,撰写信息通报稿并在指挥部授权下发布。

5、应急处置组对事故救援现场进行清理,协助企业(或事业)单位对现场中暴露的工作人员、应急行动人员和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将应急物资集中并入库;

6、物资保障组负责归还并统计应急物资的使用情况。

7、安全警戒疏散组撤销警戒区域,取消警戒标识,通知并组织疏散的群众回归。

8、医疗救护组继续照顾并抚慰事故过程中受伤的群众或救援人员,直至全部伤员康复出院。

9、事件侦察组对事故企业和地区进行跟踪调查。

10、应急监测组配合监测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撰写此次事故应急监测报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和处理。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收集的泄漏物、消防废水等进行集中处理,可以再利用的经收集后由企业负责运输或搬运,不能回收利用的,经收集后根据污染物的性质进行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确保污染场地的污染物全部清除。对应急处置人员用过的器具进行洗消;

(2)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如污染物进入河流,造成河流水体污染,应根据污染物性质投加药剂,必要时将水体通过经开区排水管网排入污水厂处理,对河流底泥进行监测,需对底泥进行处置。如对土壤造成污染,根据实际对土壤进行修复处理。

如污染物造成土壤或底泥重金属污染,参考《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编制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选用挖掘、稳定/固化、化学淋洗、气提、热处理、生物修复等适宜的技术,完成土壤或底泥的修复。

(3)人员安置补偿

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事故责任单位对抢险救援人员进行健康监护或体检,积极对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医院治疗或发放抚恤金。

(4)征用物资补偿,

对应急救援过程中使用的物资进行清点,并补足不足部分。对临时征用的物资,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补偿。

(5)监测、评估

进行相应的环境监测,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进行评估,或必要的污染损害鉴定。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事故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各人承担的责任。

6.2保险理赔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是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环节,醴陵经开区对事件调查与评估的内容主要从事件本身和应急救援过程两方面进行,实事求是对监测或救援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回顾,加强事件预防和预案完善。

调查污染事件的诱因和性质,评估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和危险程度,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影响和损失评估、遗留待解决的问题等。

应急救援过程的分析总结及改进建议,如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有缺陷,应急队伍能力是否需要加强,响应程序是否与应急任务相匹配,采用的监测仪器、通讯设备和车辆等是否能够满足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要求等。

6.4总结及整改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醴陵经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报醴陵经开区规建环保局和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

7.保障措施

77.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及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事故企业的资金保障,二是地方政府的资金保障。

事故企业的资金保障由事故企业按照其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危害和预防情况,提存企业事故预防资金,并且该资金专款专用,不能做他用。

政府资金保障由各级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

具体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7.2应急队伍保障

经开区内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特别是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根据企业本身存在的环境风险物质组建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启用自身应急资金对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及应急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的发展,最大程度减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经开区管委会和地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经开区内风险企业,特别是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应急队伍进行检查、核实,检验其应急救援能力。经开区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并对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演练,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经开区应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7.3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开区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对经开区的应急储备情况进行统计,根据需求定期由醴陵经开区应急办负责提出,醴陵经开区财政部门进行采购补充。

醴陵经开区内企业应由专人对应急物资进行管理,根据需求进行补充,并每年年底定期向醴陵经开区应急办申报企业自身环境应急物资相关情况,醴陵经开区应急办于年初对企业的环境应急物资进行核查,对于缺少必要应急物资的,提出相关意见。企业应根据意见及时补充。

7.4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醴陵经开区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及各应急小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建立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相关人员的通讯录,定期确认各联络电话,遇人员或通讯方式变更及时更新,环境应急人员的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醴陵经开区应急办。

7.5医疗急救保障

醴陵经开区应急办公室负责落实与地方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部门的应急医疗救援协议的签订,落实急救药箱药品,急救器材的配备与更新。督促醴陵经开区内各企业落实急救药箱药品,急救器材的配备与更新。落实组织对经开区应急队伍中的现场应急人员、对醴陵经开区内风险企业应急处置人员与医疗急救人员定期的医疗急救知识与技术的培训。

7.6技术保障

醴陵经开区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定期培训,明确应急过程的程序,增强应急技术。经开区应建立环境专家、经开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经开区及经开区内企业应急队伍、典型案例、风险源分布、符合经开区实际典型的应急处置措施、典型的应急监测方法等信息库,同时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信息联网,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监督管理

8.1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环保部门和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存在有环境风险源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生态环境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宣传的主要形式包括:

(1)组织邀请环保局、环境监测站、消防队、医疗机构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士对经开区内企业职工及附近公众进行事故讲座、演示;

(2)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栏、标志牌等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3)向经开区内企业及周边群众发放宣传册;

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及其后果;

(2)事故警报与通知的规定;

(3)基本个人防护知识;

(4)撤离的组织、方法和程序;

(5)在污染区行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6)自救与互救的基本常识。

经开区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宣传教育活动。

对拒不参加学习活动的企业职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在学习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8.1.2培训

根据经开区内各企业存在的环境风险物质的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危害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对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员进行统一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开设应急培训讲堂等多种形式进行,使教育培训形象生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的培训。各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在一定时期参加一定数量的培训课时。对不满足要求培训课时要求的人员和所在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在培训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对经开区及经开区内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掌握环境风险物质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健康危害、危险性和急救方法等。

(2)如何识别、判断是否发生泄漏等危险,如储罐裂缝、火苗、臭气等。

(3)针对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爆炸等问题的处理控制措施。

(4)针对含重金属溶液、废水等事故排放、泄漏问题的处理控制措施。经开区内含重金属的溶液、废水主要有含钒、镍的废水,培训时着重对此类废水事故排放导致的环境风险的处理措施进行培训。

(5)各种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如风速风向计、pH计等。

(6)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如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口罩、消防面罩等的使用方法。

(7)申请经开区或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的报警方法、以及发布事故消息,组织周边企业、村民疏散的方法等。

(8)事故现场的警戒和隔离,以及事故现场的清洗和消除方法。

8.1.3演练

(1)演练组织与级别

应急演练分为企业演练、经开区演练和配合政府部门演练三级。

企业演练由企业安环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人员参与、指导,单位安环委、应急办公室、现场处置领导小组下属职能小组的相关人员参加演练。企业安环部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2次模拟演习。

经开区模拟演练由经开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进行,指挥中心组成现场处置领导小组,其下属职能小组的各相关部门参加,相关企业单位安环部门配合演练。

另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演练,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经开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参加,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配合。

通过以上应急演练机制,把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演练准备

演练应制订具体的演练方案,按演练级别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演练前应落实所需的各种器材装备与物资、交通车辆、防护器材的准备,以确保演练顺利进行。

演练前应通知周边村民、企业人员,必要时与新闻媒体沟通,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演练频次与范围

企业演练(或训练)为报警、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紧急疏散等熟悉应急响应和某项应急功能的单项演练,重点环境风险防控企业演练频次为每年2次以上,一般环境风险企业每年一次。

经开区演练为多个应急小组之间或与某些外部应急组织之间相互协调进行的演练,演练频次每年1次以上。

8.2奖惩

8.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惩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3预案的评审、发布和更新

8.3.1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后需进行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

内部评审由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内部评审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托的相关机构、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经开区内及周边社区(乡、镇)代表、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内部评估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完善应急能力建设先关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内部评估形成的书面内部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②内部评估地点、时间、与会人员;③内部评估意见;④与会人员(签名)。

外部评审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人员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外部评估工作应以会议形式进行,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环境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进行评估,形成的外部评估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名称;②外部评估地点、时间、参会企业和人员;③各位专家书面评估意见;④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⑤专家名单(签名);⑥参会人员(签名)。要做好以上书面意见的存档工作。

8.3.2预案备案

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最新版本应急预案自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8.3.3预案发布与发放

(1)本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签署发布实施。

(2)平时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产业局负责对本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实施;

(3)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发放,发放应建立发放记录,并及时对已发放预案进行更新,确保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和机构获得最新版本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应发放给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岗位、依托的相关机构、重点风险源单位、经开区内及周边社区(乡、镇)管理机构;

(5)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向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办公室借阅本预案,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办公室负责相关的借阅管理;

(6)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3.4应急预案的修订

应急预案评审由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据演练结果及其他信息,每年组织一次评审,以确保预案的持续适宜性,评审时间和评审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每年评审无修订,则至少需每五年或在规划进行调整时进行修订。

1、应急预案的修订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1)经济开发区内重要风险源发生较大变化;

(2)应急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化;

(3)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发生变化;

(4)应急演练评价中发生存在不符合项;

(5)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6)重要的应急基础设施发生变化;

(7)预案已发布五年未进行修订。

2、应急预案更改、修订程序

应急预案的修订由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和原因,向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原因,经授权后组织修订,并将修改后的文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8.4预案的发布实施和生效时间

本预案经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后,在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后签署发布生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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