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十条政策(2019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快项目供地
对新入园企业,可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具体实施由自然资源部门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执行。(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目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已正式下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该条款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第二条 奖励投资达效
对在经开区投资新建的用地产业项目,项目投产后5年内,项目年实缴税收达到7万元/亩且税收增幅达到10%的,前3年每年安排相当于企业该项目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相当于企业该项目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如当年企业该项目税收强度未达到7万元/亩或税收增幅未达到10%(第一年无税收增幅要求),则当年不予奖励。该条款对于企业扩改增产业项目同样适用,实缴税收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条件:对在经开区投资新建的产业项目,项目投产5年内,项目年实缴税收强度达到了7万元/亩且税收增幅达到10%。
申报资料:企业近两年的实缴税收证明(投产第一年只需提供当年的)、国土证复印件(或相应土地权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企业银行账户资料。
资料审核:经开区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第三条 降低生产成本
对年实缴税收在20万元/亩以上用地企业或年实缴税收在6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入驻标厂企业的新建、扩改增产业项目和园区现有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等相关支持。
(一)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对当年税收增幅在10%以上的企业,年用电量500万度以上的奖励0.1元/度,年用气量200万方以上的奖励0.1元/立方米,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用地企业申报条件:新建或扩改增用地企业(或园区现有x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年实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且当年税收增幅10%以上。
标厂企业申报条件:年实缴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且当年税收增幅10%以上。
申报资料:企业年度纳税证明、燃气公司提供的年用气量证明、电力部门提供的年用电量证明、年度综合电价证明。
资料审核:相关资料由经开区会同市科工信局、市税务局、市电力公司、市燃气公司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二)用工支持。支持和帮助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对达到过渡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由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已经下发并于2019年5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2019年5月1日后,原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相关政策文件已经自动失效,省人社厅不再受理新增的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备案工作,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三)融资帮助。设立经开区产业发展基金,专门针对经开区企业发放贷款,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延长还款期限。对纳入以上合作项目且当年实缴税收超过7万元/亩的企业给予30%贴息支持(以企业实际缴付利息为上限),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3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不予贴息。新增贴息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支持市高新集团以入股等形式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新兴企业以及转型升级的传统龙头企业进行投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经开区、市高新集团)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2)贷款项目被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畴;(3)贷款项目实施的新建及扩改增产业项目当年实缴税收强度超过7万元/亩且增幅超过10%。
申报资料:纳税资料、企业贷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银行付息凭证、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资料审核:相关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三款。
(四)降低物流成本。对我市承办“五定班列”的物流企业或开通“五定班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给予补贴。对每条承办或开通我市至沿海港口“五定班列”的物流企业,在物流企业稳定运输价格(以2017年铁路部门运价及企业实际运价为基数)的前提下,自2019年1月开始,按照实际完成的外贸集装箱数量给予500元/箱补贴,每条班列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150万元,每半年进行一次核算和拨付。(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经开区、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主体:园区内物流企业。
申报条件:物流企业承办或开通我市至沿海港口的“五定班列”。
申报资料:(1)承办“五定班列”或开通“五定班列”的证明材料;(2)货主企业的办理凭证(委托运输合同、发票复印件等);(3)铁路货票复印件;(4)铁路货票复印件(与2017年铁路部门运价及企业实际运价相对比)
资料审核: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经开区、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四款。
(五)支持物流服务平台建设。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新建仓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单层按10元/平方米、多层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家物流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经开区、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主体:园区内物流企业。
申报条件: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新建仓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
申报资料:(1)新建项目立项证明;(2)新建项目规划、国土相关材料;(3)施工合同;(4)施工竣工验收报告;(5)资金投入证明(银行贷款证明、发票复印件等)。
资料审核: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经开区、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五款。
(六)外贸奖励。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条件: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资料:以年底省进出口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资料审核: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六款。
(七)展会补贴。在境外(含港澳台)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40%的补贴;在国内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每个展位3000元的补贴;参加中国糖酒交易会的企业,给予其5000元/次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当年度参加境内、境外各类展会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1)组展单位通知或邀请函;(2)展位费用发票(即组展单位向参展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参展企业向组展单位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3)企业展位照片;(4)其他证明材料。另参加境外重大展会的企业还需提供: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国际往返机票复印件。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七款。
第四条 优化投资环境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株洲市可以下放市本级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经开区管委会相关权限;对经开区内工业项目涉及到其它部门市本级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建立健全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经开区内所有工业项目及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审批的受理、现场勘查、材料审核等相关工作由经开区直接负责,市直各职能部门实行“见章盖章”,不再进行二次审批。
(二)经开区新建工业企业及企业扩改增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醴陵本级行政性服务收费先收后返、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30%的收取,具体收费明细及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经开区行政审批中心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系统有关收费统征的通知》(醴财发〔2016〕36号)文件进行认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进标厂建设
(一)鼓励用地需求在30亩以内的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对成长性好的入园企业根据其年纳税额给予为期3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租赁厂房,企业先按照租赁标准厂房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给予3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对有标厂定制需求的企业,可由市高新集团与企业进行代建、合建、租赁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以减轻企业建设成本压力。(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高新集团)
申报主体: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园区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年度内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申报资料:《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实缴纳税证明。
资料审核:由经开区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高新集团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一款。
第六条 做强“一主两特”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现状,确立经开区的主导产业目录为“一主(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两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并针对 “一主两特”给予特定扶持。大力支持“一主两特”企业引进,新引进用地项目或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改扩建”项目享受“五通一平”的净地交付优惠政策支持;新引进标厂项目,免租装修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高新集团、市统计局)
申报主体:园区“一主两特”企业。
申报条件:(1)“一主两特”企业认定:
①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园区范围内;
②符合园区产业规划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以下分类的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目录代码30);
计算机、通信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目录代码39);
通用设备制造业(目录代码34)。
③与园区签订正式协议。
申报资料:《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统计局国民经济分类认定证明、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项目计划书(可研报告);项目入园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复印件);企业当年实缴纳税证明;新建项目立项证明。
资料审核:由经开区会同市高新集团、市统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
名词解释:
“一主两特”认定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七条 培育龙头企业
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上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分别相应增长40%(含)、30%(含)、25%(含)、20%(含)、15%(含)、10%(含)以上,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以上两类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
申报条件:对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上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分别增长40%(含)、30%(含)、25%(含)、20%(含)、15%(含)、10%(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需提供企业当年及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资料审核:(1)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纳税证明资料和税收增长率审核;(2)企业向市税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
(一)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该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总额60%以上使用在本市范围内,按照以下三个档次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首发募集金额3亿元(含)以下的(境外上市以首发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3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对总部设在醴陵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至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经开区、市财政局)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条件:(1)企业成功上市是指企业在国内或境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交易;(2)首发募集资金是指首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3)募集资金60%投入在醴陵,是指企业首发募集资金60%投入到醴陵的建设项目。
申报资料:(1)企业首发募股资金证明;(2)首发募股资金本地投入资金证明,如果资金已使用则需提供具体的投向,如未使用则需提供使用计划;(3)总部设在醴陵的证明。
资料审核:首发募集资金额、在醴陵投资的建设项目及投资额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八条第一款。
(二)对因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后,企业高管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给个人;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由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给个人;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给个人;5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由产业扶持资金补贴给个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经开区、市科工信局)
申报主体:对应在醴企业高管人员
申报条件:申报补贴的企业高管必须达到相应的所得税门槛;
申报资料:应提供企业上市成功、兼并重组、抛售限售股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料。
资料审核: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完税证明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鼓励创新创业
(一)大力推进智能制造。装备补贴实行全市总额控制,当年新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须于年初进行备案。对当年新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不含税总价值100万元(含)以上(所购置设备中单台设备不少于1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购置设备不含税总价值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 申报购置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装备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采购的设备必须是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是指引入了信息技术,嵌入了传感器、集成电路、软件和其它信息元器件的机电信息一体化的自动化装备);2.采购的设备必须是前款所指的数字化智能化装备,采购设备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税,下同);或单台设备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3.申请购置数字化、智能化装备补助的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年初企业要向市产业突围办进行装备购置备案;申请企业需提供购置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设备现场照片;
资料审核:(1)相关购置设备资料由市科工信局审核;设备购置发票真实性由市税务局审核,纳税额由市税务局共同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3)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将对实际奖励金额进行调控。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2. 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是指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
申报主体: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申报资料: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需提供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1)相关认定文件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3. 首台套设备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1)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是指由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设备;(2)首台套设备首次应用于本地企业是指装备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第一次应用是醴陵本地企业。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需提供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首次应用企业购买首台套设备合同及发票。
资料审核:(1)市科工信局负责对本地企业应用和首台套认定的文件、首次应用于本地企业的购买合同的审核,市税务局对应用企业设备购置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株洲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
1.申报首次获得各级技术中心的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株洲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下同)是指对应级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等以正式文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首次获得是指企业第一次获得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不包括后续复评认定的。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申报首次获得的技术中心奖励需提供对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以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
资料审核:(1)对应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红头文件资料的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二款。
2.申报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是指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认定的新材料企业;首次获得是指企业第一次获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材料企业,不包括后续复评认定的。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资料审核:(1)新材料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二款。
(三)促进园区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企业(店铺),年实缴税收5万元(含)以上,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电子商务奖励
申报条件:在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且当年实缴税收5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店铺)。
申报主体:园区企业
申报资料:(1)企业开设网上旗舰店(店铺)的相关证明;(2)网上交易额相关资料;(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
第十条 特惠“一事一议”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全球500强、国内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株洲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产业链关键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经开区,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一谷一城一园”(中国陶瓷谷、渌江新城、东富工业园)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
名词解释:
纳入“一事一议”范畴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待遇由项目合同予以约定,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以上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一谷一城一园”(中国陶瓷谷、渌江新城、东富工业园)范围内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项目。
园区企业: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园区范围内企业。
附件: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关于促进陶瓷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2019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条 鼓励自主创新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株洲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检测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认定的陶瓷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 申报首次获得各级技术中心的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株洲市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下同)是指对应级别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等以正式文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首次获得是指企业第一次获得各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不包括后续复评认定的。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申报首次获得的技术中心奖励需提供对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以正式红头文件为依据。
资料审核:(1)对应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红头文件资料的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
2. 申报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新材料企业是指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认定的新材料企业;首次获得是指企业第一次获得对应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材料企业,不包括后续复评认定的。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资料审核:(1)新材料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 支持智能升级
大力推进智能制造。装备补贴实行全市总额控制,当年新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须于年初进行备案。对当年新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装备不含税总价值100万元(含)以上(所购置设备中单台设备不少于10万元)且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购置设备不含税总价值的15%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 申报购置数字化、智能化生产装备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采购的设备必须是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是指引入了信息技术,嵌入了传感器、集成电路、软件和其它信息元器件的机电信息一体化的自动化装备);2.采购的设备必须是前款所指的数字化智能化装备,采购设备总价值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单台设备价值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3.申请购置数字化、智能化装备补助的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年初企业要向市产业突围办进行装备购置备案;申请企业需提供购置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设备现场照片;
资料审核:(1)相关购置设备资料由市科工信局审核;设备购置发票真实性由市税务局审核,纳税额由市税务局共同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3)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将对实际奖励金额进行调控。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2. 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奖励
申报条件: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是指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需提供国家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1)相关认定文件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3. 首台套设备认定奖励
申报条件:(1)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是指由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设备;(2)首台套设备首次应用于本地企业是指装备企业生产的首台套设备第一次应用是醴陵本地企业。
申报主体:陶瓷企业或陶瓷装备制造企业
申报资料:国家级、省级首台套设备需提供国家、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首次应用企业购买首台套设备合同及发票。
资料审核:(1)市科工信局负责对本地企业应用和首台套认定的文件、首次应用于本地企业的购买合同的审核,市税务局对应用企业设备购置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第三条 培育龙头企业
(一)鼓励龙头骨干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过户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对重组后3年内年税收增长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申报企业兼并重组的奖励补贴
申报条件:(1)龙头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骨干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3)资产过户是指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4)企业资产过户过程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在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5)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是指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留在本级财政的部分。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1)企业兼并重组后工商登记相关资料;(2)企业兼并重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资产过户证明资料;(3)过户产生缴纳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复印件。
资料审核:(1)市自然资源局会同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资产过户等资料审核;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及计算,并会同市税务局负责纳税证明资料和税收增长率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资产过户证明资料、过户产生缴纳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复印件→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二)对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上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分别增长40%(含)、30%(含)、25%(含)、20%(含)、15%(含)、10%(含)以上,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以上两类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
申报条件:对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上年纳税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且当年纳税分别增长40%(含)、30%(含)、25%(含)、20%(含)、15%(含)、10%(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需提供企业当年及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资料审核:(1)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纳税证明资料和税收增长率审核;(2)企业向市税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 支持陶瓷文化旅游
鼓励陶瓷企业创建文化旅游品牌。对首次获评国家3A、4A、5A旅游景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首次获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与全域旅游相关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当年度获评国家、省级认定相应级别的旅游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以及陶瓷文化企业。
申报资料:国家、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文旅广体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文旅广体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
第五条 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陶瓷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品牌或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湖南省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商标注册,对企业在国外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质量品牌或质量标杆是指由省级以上质量品牌主管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质量品牌示范(标杆)、质量品牌奖励等。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相关的各级品牌认定、质量标杆认定的文件(证书)。
资料审核:(1)“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株洲市市长质量奖、国外注册商标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国家级、省级品牌示范或质量标杆企业由市科工信局审核;(2)企业向对应资料审核部门递交申报资料→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第六条 鼓励开拓市场
(一)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外贸进出口的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增长20%以上(含)的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以年底省进出口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一款。
(二)在境外(含港澳台)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40%的补贴;在国内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每个展位3000元的补贴;参加中国糖酒交易会的企业,给予其5000元/次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各类展会的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度参加境内、境外各类展会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1)组展单位通知或邀请函;(2)展位费用发票(即组展单位向参展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参展企业向组展单位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3)企业展位照片;(4)其他证明材料。另参加境外重大展会的企业还需提供: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国际往返机票复印件。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二款。
(三)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采购本地非关联陶瓷生产企业的成品、半成品金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采购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追加奖励3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陶瓷成品是指经过窑炉烧成已瓷化并完成内外观装饰的成品陶瓷,半成品是指经过窑炉烧成已瓷化但未完成内外观装饰的陶瓷。申报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采购本地产品3000万元以上;企业年销售额以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销售收入为依据。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销售收入证明,本地采购发票;
资料审核:(1)年销售额、本地采购额(以采购发票为依据)由市税务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科工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三款。
第七条 打造公共平台
支持融资平台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基金扶持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陶瓷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按季平均贷款增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商业银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人民银行)
申报条件:对本地陶瓷企业增加贷款数额,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申报主体:本地商业银行
申报资料:提供给本地陶瓷企业的贷款增量证明。
资料审核:(1)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醴陵市支行递交申报资料;(2)季平均贷款增量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3)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
第八条 支持陶瓷电商发展
促进陶瓷企业普及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利用电商平台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开设网上商城旗舰店。对在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陶瓷企业(店铺),年实缴税收5万元(含)以上,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电子商务奖励
申报条件:在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且当年实缴税收5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店铺)。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电商企业
申报资料:(1)企业开设网上旗舰店(店铺)的相关证明;(2)网上交易额相关资料;(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相关证明材料。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八条。
第九条 加强要素保障
陶瓷企业季平均贷款增量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以企业实缴利息为上限),企业当年新增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
申报条件:企业季平均贷款增量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纳税100万元(含)以上。
申报主体: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与银行贷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付息凭证、纳税资料。
资料审核:(1)纳税资料由市税务局审核;企业新增银行贷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付息凭证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财政局递交申报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
第十条 推进“两型”建设
(一)对首次获得省、株洲市“两型企业”“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陶瓷企业加大对污染源治理的投入,推动陶瓷企业工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申报两型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省级、株洲级“两型企业”是指由湖南省、株洲市两型委认定的两型试点企业、两型企业、两型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本地陶瓷企业
申报资料:提供国家、省两型委的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1)由市发改局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发改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十条。
附件:1. 陶瓷产业发展十条政策企业申报表
2. 陶瓷产业发展十条政策项目审核表
《关于促进花炮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2019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速推进智能制造
一类花炮企业投资新建烟花自动化生产线或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投资新建爆竹自动化生产线或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黑火药和引火线企业投资新建自动化生产线或者进行重大技术升级,经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验收并有推广价值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类企业按一类企业标准的8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各镇、街道、长庆示范区)
推广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线
申报条件:新建的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线或重大技术升级,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并出具安全论证报告或结论(同一类型的自动化生产线可提供设备生产厂家的安全论证,如有升级换代必须提供最新的安全论证资料);
申报主体:必须是根据《醴陵市烟花爆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文件分类的一类、二类企业。黑火药和引火线企业不进行分类,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认定等级;
申报资料:安全论证报告或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料审核: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申报资料认定审核,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认定企业分类等级;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株洲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检测中心等),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花炮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焰火燃放场、总部大楼、物流仓储基地、“互联网 醴陵花炮”信息平台等)享受市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 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工信局)
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
申报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获得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信、发改、科技、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中心、实验工程中心和检测中心;
申报主体:本地从事花炮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资料:对应级别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和证明材料;
资料审核: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文件由我市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第三条 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鼓励企业拓展市场。首次控股或买断地市级、县区级经营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 花炮企业控股、买断公司经营权奖励
申报条件:花炮企业于本年度内在我市以外地区买断或控股外地花炮经销公司;
申报主体:花炮生产(经营)企业;
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买断或控股外地公司的合同原件、股权变更协议(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3)外地经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企业法人变更证明(买断)或股权变更证明(控股);
资料审核:(1)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依据正式合同、营业执照、相关证明材料对境外控股或买断地区经营权的企业进行收集、初审;(2)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法人(股权)变更证明的有效性;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二)鼓励扩大花炮出口。对花炮出口企业按照年内新增税收的1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醴陵海关、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2. 鼓励扩大花炮出口
申报条件:出口花炮生产企业向醴陵市税务局缴纳税收有新增的;
申报主体:境内出口花炮产品生产企业;
申报资料:由市税务局签字盖章的本年度及上年度纳税证明,与税收配比的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申报表、出口花炮生产企业产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资料审核:(1)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牵头,市税务局提供花炮出口企业当年和上年度纳税情况,市财政局对其新增税收10%进行核算;(2)出口花炮生产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条件时,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二款。
(三)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15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花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上年纳税50—100万元(含)、100—300万元(含)、300—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相应增长40%(含)、30%(含)、20%(含)、15%(含)、10%(含)以上,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以上两类奖励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3. 税收增长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15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企业,上年纳税50—100万元(含)、100—300万元(含)、300—500万元(含)、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纳税相应增长40%(含)、30%(含)、20%(含)、15%(含)、10%(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花炮企业;
申报资料:企业需提供当年及上年度纳税证明资料;
资料审核:(1)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纳税证明资料和税收增长率审核;(2)企业向市税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3)出口花炮生产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条件时,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计奖。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三款。
(四)加大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醴陵海关)
4. 加大外贸进出口的奖励
申报条件:上年度外贸进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年进出口额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
申报主体:花炮生产经营企业;
申报资料:以年底省进出口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资料审核:(1)相关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2)企业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资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四款。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展位费40%的补贴;在国内参加展会的企业,给予其每个展位3000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 申报参加各类展会的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度参加境内、境外各类展会;
申报主体:本地花炮生产经营企业;
申报资料:(1)组展单位通知或邀请函;(2)展位费用发票(即组展单位向参展企业开具的发票)和参展企业向组展单位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3)企业展位照片或视频;(4)其他证明材料。另参加境外重大展会的企业还需提供:护照及签证复印件;国际往返机票复印件;
资料审核:企业向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递交申报资料→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补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五款。
第四条 降低要素成本
(一)企业办理用地手续时只需报批建筑和硬化道路占地面积,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1.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林业、环评等用地审批手续,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牵头,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申报,会同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进行集中审核,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对花炮企业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为一类企业办理国土手续预留用地指标。企业办证只需报批建筑和道路硬化占地面积。
(二)企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时,经提出申请并完善招拍挂等前期手续后,按自然资源部门的挂牌价,由产业发展基金借资给企业进入双控账户,企业从双控账户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摘牌后,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90%返回到企业的双控账户,用于偿还产业发展基金借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2. 办理国有土地出让,设立双控账户
(1)申报条件:收购、兼并、重组其他花炮企业的一类企业和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二类企业;
(2)申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3)申报资料:符合规划、土地、林业、环评审批的相关资料和相应的工程设计图纸;年度完税证明;收购、兼并、重组协议或合同,股权变更和资金到位证明;被收购、兼并、重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收购、兼并、重组后新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
(4)资料审核: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林业、规划、环评、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审(报)批;
(5)兑现政策:按照土地出让金的90%返回给由企业和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双方共同监管的双控账户;
(6)申报流程及期限: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企业的前期申报资料,每个季度定期组织一次林业、规划、环评、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审(报)批,根据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工厂设计图纸标注的厂房、仓库、办公区、生活区、道路用地面积进行申报。各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工作。进入自然资源部门的挂牌程序后,企业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须知》起始总价和摘牌截止日期,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借款,并同时向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设立双控账户,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摘牌截至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借款汇入双控账户,企业再从双控账户将土地出让金汇到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摘牌后30天内,财政按土地出让金的90%返回到企业的双控账户,用于企业偿还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借款。企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清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剩下10%的借款。
第五条 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强产业发展基金与商业银行合作。先期设立10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可视业务拓展情况增加,合作银行按1:10的比例放大对花炮企业发放贷款,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延长还款期限。(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各商业银行)
1. 产业发展基金扶持
申报程序:(1)企业向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支持;(2)根据企业的申请,市产业基金公司组织与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工作;(3)市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合作银行根据前期调查工作筛选出符合贷款支持方向的企业;(4)将拟贷款支持的企业相关资料和前期调查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5)市财政局对拟贷款支持的企业进行合规性评审;(6)通过市财政局评审的企业,合作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7)申报及贷款发放时间按合作银行同类贷款最少时间;
申报主体:本地花炮企业;
申报资料:纳税资料、企业新增贷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银行付息凭证、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资料审核:企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用途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认定审核,纳税资料、银行和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和文件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信用报告、银行付息凭证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
(二)新增银行贷款1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二类花炮企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以企业实缴利息为上限),企业当年新增贷款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2. 新增贷款贴息
申报条件:企业年度新增贷款季均增量金额100万元(含)以上;
申报主体:一、二类花炮企业;
申报资料:纳税资料、企业新增贷款合同、企业贷款增量证明、企业信用报告、银行付息凭证;
资料审核:(1)纳税资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企业新增贷款合同、企业信用报告、付息凭证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2)企业向市财政局递交申报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二款。
(三)鼓励商业银行对花炮企业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按季平均贷款增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商业银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人民银行)
3. 鼓励银行资金投放
申报条件:对本地花炮企业增加贷款数额,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申报主体:本地商业银行;
申报资料:提供给本地花炮企业的贷款增量证明;
资料审核:贷款增量证明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商业银行向市财政局递交申报资料→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三款。
第六条 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新获得花炮新产品和新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国际性)、省级花炮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鉴定或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执行。(牵头单位: 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1. 鼓励研发创新
申报条件:涉及花炮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并获得发明专利或通过国家、省部级花炮行业管理部门的鉴定、评定;
申报主体:研发单位(企业)或个人;
申报资料:发明专利证书;国家级、省部级花炮行业管理部门的鉴定或评定证书或文件;
资料审核:发明专利证书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国家级、省部级花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或评定证书或文件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一款。
(二)鼓励企业与国内高校进行产学研技术合作,年内新申报花炮科研项目或课题并获得省级以上成果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2. 鼓励产学研技术合作
申报条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是指企业获得省级以上工信、应急管理、科技等主管部门认定的花炮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学技术成果;
申报主体:本地花炮企业;
申报资料: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由市科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对新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验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黑火药、引火线企业根据三味球数量、制引机台数给予奖励。对年内首次被评为一类花炮企业的,每家奖励2万元。(牵头单位: 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花检中心)
1.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申报条件:通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企业;
申报主体: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引火线企业参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奖励标准,根据三味球数量、制引机台数给予奖励);
申报资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
资料审核: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一款。
2. 实行企业分类管理
申报条件:企业根据《分类管理办法》参加了分类管理;
申报主体:被评为一类的花炮企业;
申报资料:评定证书或文件;
资料审核: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负责证书的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一款。
(二)领衔编制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颁布实施后,每项补贴5万元。制定实施企业标准的单位,标准颁布并在国家有关平台公布的,每项补贴1万元。(牵头单位: 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3. 编制行业标准补贴
申报条件:领衔编制花炮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申报主体:标准编制单位或个人;
申报资料: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标准文件;
资料审核: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相关资料审核,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经费补助建议;
补助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 加强品牌建设
(一)鼓励花炮企业争创省级、国家级品牌或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获得“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湖南省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商标注册,对企业在国外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1. 申报企业品牌建设的奖励
申报条件:首次获得或新评;
申报主体:花炮生产经营企业;
申报资料: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
资料审核:品牌建设的各项(荣誉)证书、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八条第一款。
(二)花炮企业及商协会在国家级电视台、省级卫视台、省级非卫视台投放花炮主题广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牵头单位: 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广播电视台)
2. 投放醴陵花炮品牌宣传的补贴
申报条件:在省级或国家级电视台投放主题广告宣传醴陵花炮的;
申报主体:花炮企业或花炮商(协)会;
申报资料:投放花炮主题广告的合同(协议)文本或视频;
资料审核:合同(协议)文本或视频资料由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市广播电视台共同审核;
补贴标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推行“两型”建设
对首次获得省级、株洲市“两型企业” “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花炮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建成固体危废物处理场或污水处理厂且正常运行、获得本级环保部门验收认可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申报两型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两型试点企业、两型企业、两型示范企业、绿色工厂;
申报主体:花炮生产经营企业;
申报资料: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1)“两型企业”的认定凭相应证书向市发改局申报资料审核;(2)企业环保投入认定,凭市本级环保部门验收认可文件资料审核;(3)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申报资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
第十条 完善产业链
开辟“铁海联运”“水陆联运”“湘欧快线”花炮出口通道,吸引专业物流企业来醴落户。对新引进或组建且当年在醴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一类花炮危货运输专业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
引进花炮危货运输物流企业
申报条件:新引进或在我市组建,开展花炮运输业务,具备花炮危货运输资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企业守法安全经营,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申报主体:新引进或本地组建的花炮危货运输物流企业;
申报资料:一类花炮危货运输资质证明、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资料、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资料;
资料审核:(1)市交通运输局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对企业安全守法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十条。
附件:1. 花炮产业发展十条政策企业奖励申报表
2. 花炮产业发展十条政策项目奖励审核表
《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培育和催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确保《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政策》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构建创新创业平台
(一)升级现有众创平台,鼓励企业构建新的众创平台。着力打造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省、株洲市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本条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所指众创空间是依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经国家、省、株洲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经国家、省、株洲市科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参照执行。
申报主体: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申报资料:国家、省、株洲市科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文件资料。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第一款。
(二)鼓励企业设立创新创业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依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由市科工信局推荐,获得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
申报资料:获得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第二款。
(三)充分发挥人才服务综合体、创新创业项目发布平台作用,定期开展项目路演或创业培训,为项目和资金搭建联系平台,对项目路演或创业培训给予2000元/场次奖励。(牵头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本条所指的项目路演或创业培训,是指参与者人数在40名(含)以上、项目路演或创业培训时间半天以上的创新创业交流活动。
申报主体: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组织。
申报资料:活动方案、签到表、照片、通讯稿、费用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所有资料需由申报单位活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料审核:由团市委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一条第三款。
第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协助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每年组织评审1个重点创新创业项目和4个一般创新创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重点创新创业项目5万元、一般创新创业项目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本条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选派在我市的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团成员。创新创业项目是指科技特派员在基层一线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示范和成果转化,在促进区域产业升级、企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研究和推广应用的新工艺、新产品(品种)和新技术项目。
申报主体: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服务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
申报资料: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关于派驻科技特派员的相关文件,市委人才办、市科工信局联合组织评审,择优认定科技特派员重点创新创业项目和一般创新创业项目的评选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二条。
第三条 鼓励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一)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可向市人社局申请最高额度为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由政府贴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在醴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创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审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在贷款担保部门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每人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申报主体:大学生、返乡农民工(毕业五年内在醴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醴创业的经教育部同等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大学生;在醴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开具证明,人社局进行认证)
申报资料:《醴陵市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含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含复印件);自筹资金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提供反担保人及相关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资料审核:贷款申请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申请,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初审后,向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推荐。市创业担保贷款中心负责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受理担保申请和审批,经审定后出具担保书,再由指定银行授信后放款。市财政负责按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一款。
(二)每年重点扶持一批大学生、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农民工创业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创业资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申报条件:毕业五年内在醴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醴创业的经教育部同等学历认证的海外留学归国大学生;在醴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开具证明,人社局进行认证;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由团市委进行认证。以上三类人员在达到如下要求后可以申请资金扶持:
(1)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2)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包括民办非法人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网店电子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履行独立法人责任,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取得《行业许可证》,开办微商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3)参加SYB培训,并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4)办理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但不超过3年,且依法依规稳定经营;(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扶持资金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8000元,同一申请对象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创业项目未通过审核,未享受创业扶持者仍可以其他创办项目继续申请),正常经营同一创业项目可连续两年申请扶持资金补贴。同一创业项目第二年继续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市人社局组建的导师辅导团统一评定,要求经营状况稳定,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评定后可再享受12000元资金扶持,两年累计可最多享受20000元奖励。
申报主体:大学生、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返乡农民工
申报资料:《醴陵市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个人申请资格证明(毕业证、相关部门证明);SYB培训合格证书;规范合格的创业规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它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包括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与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申请人的信用报告。
资料审核: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将申报资料报送市人社局创业指导中心(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市人社局创业指导中心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后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二年继续申请的由市人社局组建的导师辅导团评定);最终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在相关媒体平台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奖励标准:参照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 降低创业门槛
(一)行政审批权限下放,推行“一门式”办公。在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必要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必要资料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利用家庭住所、租赁房、商业用房、闲置库房、工业厂房等作为创业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及其他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申报条件: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及集群注册。
申报主体:初创企业
申报资料: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权属性质;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资料审核: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
对新获批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株洲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和株洲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牵头单位:市科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 申报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批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省创新创业技术投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
申报资料:湖南省科技厅的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2. 申报国家、省、株洲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企业的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批实施国家、省、株洲市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
申报资料:国家、省、株洲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3. 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申报条件:新获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首次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
申报资料: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4. 申报国家、省和株洲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的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省和株洲市科技进步奖。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和个人
申报资料:国家、省和株洲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获奖证书。
资料审核:由市科工信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5. 申报省级及以上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的奖励
申报条件:获得省级及以上(含省级)专利奖是指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奖励。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
申报资料:省级及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市场监管局(由于机构职能调整)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五条。
第六条 加强创新创业培训
(一)开办“创新创业大讲堂”。在醴陵陶瓷学院、湖南陶瓷技师学院、市陶瓷烟花职校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整合就业专项资金,对创新创业培训给予政策性补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办100人以上创业大讲堂活动,给予1万元/次经费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举办SYB创业培训,全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60%),一次性奖励培训机构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湖南工业大学醴陵陶瓷学院、湖南陶瓷技师学院、市陶瓷烟花职校)
1. 申报“创新创业大讲堂”补贴
申报条件:本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通过市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股招标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开办100人以上的创业大讲堂活动。
申报主体:创业培训机构
申报资料:创业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资质证件,创业大讲堂实施方案。(培训主题;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培训组织实施过程;培训要求及创业大讲堂培训学员花名册等)
资料审核:定点培训机构报送创业大讲堂实施方案到市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股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审批方可开班。培训结束后,由定点机构报送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股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一款。
2. 申报SYB创业培训奖励
申报条件:SYB创业培训全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且学员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有营业执照的学员占培训学员总数60%)。
申报主体:创业培训机构
申报资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创业培训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学员花名册、已取得营业执照学员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资料审核: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市科工信局进行审核。定点培训机构报送创业培训申报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股审核后方可开班。市人社局职业技能培训股对培训班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将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通过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5万元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一款。
(二)鼓励校企合作。我市陶瓷、花炮、农业、服饰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教学实践培训基地,吸引学生来醴实习,按实际实习人数500元/人的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本条所指企业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陶瓷、花炮、农业、服饰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持续稳定地提供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适合实习的岗位;有专门的实训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实习、实训条件,且能按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有效管理,实习时间不少于15天,全年实习人数不少于50人;按规定为实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事项。
申报主体:本地企业
申报资料:校企合作协议、申请建立校企合作教学实践培训基地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简介、实习岗位信息及说明、实习工作负责人和指导老师简历;实习管理办法、就业实习实施方案、实习过程证明资料(实习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往返车票存根联、考勤表)、实习作品、实习鉴定表。
资料审核: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委人才办初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经评审认定的校企合作教学实践培训基地,按来醴实际实习学生人数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同一企业最多补贴10万元。实习时间需在15天以上,以往返车票存根联时间为准。
奖励标准:参照第六条第二款。
第七条 强化高层次人才支撑
在科技创新、重点产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吸引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醴创新创业。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稳定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如下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生学历人才,分别一次性发放1万元、3万元、10万元安家费。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配套发放安家费。同时妥善安排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
申报条件:本条所指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工业企业、教育医疗等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的非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不在享受范围内(下同)。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签订5年劳动合同。
申报主体: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
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在醴陵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资料审核:用人单位提供新引进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进行审核。新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由市人社局妥善安排,子女就学由市教育局妥善安排。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一款。
(二)对新引进的、在本市城区无住房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才统筹安排周转房入住。(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经开区、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非醴陵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
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户籍证明、周转房使用申请表。
资料审核:用人单位将申报资料交市委人才办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安排周转房入住。市委人才办每半年核查一次周转房入住情况,已转作他用(租赁、仓库等)的周转房,已解除与醴陵企业劳动合同或已在醴陵购买商品房的人才,收回周转房使用权。
(三)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在5年服务期之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购买首套商品房1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新引进的博士生学历人才在5年服务期之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分3年按30%、30%、40%比例进行支付。市财政对以上所购房屋契税进行返还,原周转房收回。(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2017年1月1日后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稳定工作一年以上,在醴陵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人才。
申报主体:2017年1月1日后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
申报资料:申报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房屋购买合同书、不动产权证、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资料审核: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交市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按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并按相应程序返还契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在5年服务期之内,在醴陵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购买首套商品房100平米以上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新引进的博士生学历人才在5年服务期之内,在醴陵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分3年按30%、30%、40%进行支付。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三款。
(四)推选领军人才。对获评株洲市领军人才的,按照株洲市领军人才分类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3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1. 领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类,申报对象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3年1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或急需引进的,可适当放宽。优先支持轨道交通、汽车、航空、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陶瓷、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
2. 申报单位应是人才所在企业,其中企业应在醴陵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醴陵市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3. 创新类申报人选应是担任企业首席专家或同等级别职务,领衔核心攻关项目的一线科研技术人才;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主要技术专家;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4. 创业类申报人选应为创业团队牵头人或主要创办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现金出资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持股比例不少于10%。近五年未获得过市级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支持。创办企业原则上为2013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运行(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成果等)1年以上。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是引进和使用人才的主体,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申报人选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2名。
申报资料:申报表、申报人有效身份证明、申报单位及个人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
资料审核:申请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市科工信局进行申报,市科工信局进行材料初审后,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考察确定入选对象,并向上级推荐。株洲市委人才办确定领军人才最终入选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株人才办发〔2018〕7号文件要求,株洲市创新类领军人才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创业类领军人才按A、B、C三个层次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扶持资金按株洲市、所在县市区各50%的比例承担。领军人才扶持资金分两年等额发放。同时,享受株洲市高层次人才相关生活待遇。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四款。
(五)新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正高级或副高级)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享受本条中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同等次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卫健局)
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正高级或副高级)、大学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签订5年劳动合同。
申报主体:新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正高级或副高级)的高层次人才。
申报资料:
1. 申报一次性安家费: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在醴陵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2. 申报购房补贴: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房屋购买合同书、不动产权证、在醴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资料审核:用人单位提供新引进人才相关申报材料,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工信局、市卫健局(机构改革涉及更名)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申报购房补贴的由市财政按标准发放购房补贴并按相应程序返还契税。
奖励标准:参照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 加大柔性引才力度
鼓励我市所属的学校、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和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有及民营企业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柔性引进醴陵市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挂职、兼职、技术咨询、周末工程师等形式来醴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醴陵市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用人单位可为其申请“一事一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实行股权激励办法,与引进人才协商,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产权收益分配。(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
申报条件:市所属的学校、卫生医疗、社会服务等事业单位和在醴陵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国有及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醴陵市外高层次人才,其技术、成果、项目在我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醴陵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实际效益。
申报主体:柔性引进的醴陵市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
申报资料:用人单位与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或其全职所在工作单位签订顾问指导协议、兼职聘请协议、项目引才协议、联合攻关协议、成果转化协议等;国家、省、株洲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文件;
资料审核: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含经开区)对引进的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主要成员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项目绩效评估。经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享受“一事一议”补助。本条所指醴陵市外高层人才即符合《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和醴陵传统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第九条 扶持产业人才发展
(一)设立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创办各类小微企业。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各类创业主体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强人才载体建设。支持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创新载体,按国家、省、株洲市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50万、10万元补贴。鼓励引进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永久落户醴陵,按“一事一议”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
投资者(即: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必要资料后,市财政局产业基金管理部门按程序负责具体实施。
1. 申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创新载体补贴
申报条件:新建或新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各类人才创新载体。
申报主体:各类人才创新载体
申报资料:国家、省、株洲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或批复。
资料审核: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一款。
2. 申报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永久落户醴陵专项补贴
申报条件: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永久落户醴陵。
申报主体: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的组织机构
申报资料: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相关简介;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全国性学术组织、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科技会展的证明材料;永久落户醴陵的协议文件。
资料审核: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一事一议。
(二)激励产业人才成长。鼓励企业引进陶瓷、花炮类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来我市陶瓷、花炮企业就业,给予就业人员住房补贴1万元/人。本市陶瓷、花炮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新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陶瓷、花炮行业中级技术职称或中级技能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陶瓷、花炮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能职称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市陶瓷烟花产业服务中心、市人社局)
1. 申报住房补贴
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后,陶瓷、花炮类相关专业的全日制本科生来醴陵陶瓷、花炮企业就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
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在醴陵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资料审核: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审核。住房补贴分两年进行拨付,稳定工作满一年后拨付5000元补贴,满两年后拨付剩余5000元补贴。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二款。
2. 申报技术、技能职称奖励
申报条件:本市陶瓷、花炮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新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陶瓷、花炮行业技术职称或技能职称。陶瓷、花炮行业技术职称和技能职称是指通过人社部门组织资格考试和评定的工艺美术师、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
申报主体:用人单位
申报资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连续12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技术职称或技能职称证明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资料审核: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审核。
奖励标准:参照第九条第二款。
第十条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每年安排100万元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比武,对获奖项目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获奖项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按当年度基准利率,给予最高200万贷款额度的贴息。优先推荐获奖项目参加株洲市以上的创新创业大赛、技能比武等活动及“株洲市吴运铎创业大奖”“大学生创业奖”等评选,获得株洲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参照株洲市级给予一定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奖励。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获得最高级别奖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本条由市人社局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技能比武,对获奖项目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扶持,优先推荐参加株洲市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大赛、技能比武、“株洲市吴运铎创业大奖”、“大学生创业奖”、“株洲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等奖项评选,获奖项目凭推荐单位证明(须为本条款牵头或配合单位的任意一家)、参赛资料复印件(如比赛组织文件、报名审核资料、及相关图文资料)、比赛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相关证明)到市人社局申请奖励。
本实施细则与《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十条政策》文件同步实施,文中涉及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认定,未尽事宜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附 则
一、企业申报要求:企业申报项目必须在季末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第四季度申报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原则上每季度申报兑现一次,当年度申报项目不得超过第四季度申报时限,逾期不再补报,确因上级文件滞后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时进行补报。
二、资料初审要求:各条款中的对应资料收集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企业,条款牵头单位会同该条款的配合单位对企业资料进行审核,牵头单位、配合单位主要领导签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牵头单位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第四季度在下一年度的1月20日前送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项目评审要求:各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组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治办、市人民银行等单位对初步方案拟支持的企业(或个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稳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征信记录等情况进行审查,各审查单位主要领导签具意见,邀请市监察委、市审计局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支持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牵头领导签字后,由市产业突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审核汇总,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第四季度在下一年度的1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政策资金兑现: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资金支持方案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在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官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产业突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告,并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给企业。
五、相关名词解释:
(一)本意见所指平均贷款增量包含票据贴现;
(二)本意见所指实缴税收为:纯税收入库数 两个附加 免抵调税务年度企业申报审核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