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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办发〔2018〕24 号 玻璃产业政策

醴办发〔2018〕24号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醴陵市玻璃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长庆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醴各单位:

《醴陵市玻璃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醴陵市委办公室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知


醴陵市玻璃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株发〔2018〕9号)、《中共醴陵市委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开区创新发展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醴发〔2018〕6号)和《中共醴陵市委醴陵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突围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醴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产业发展定位为“一主一特”,大力发展以陶瓷、玻璃为主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玻璃产业外来投资,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放大效应,加快经开区创建国家级经开区步伐,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玻璃产业招商引资。

第二条 在东富工业园设立醴陵玻璃产业园,产业园内完成征拆、土地平整及水、电、路、气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新引进的玻璃产业项目原则上落户在醴陵玻璃产业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财税规费政策

第三条 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含标准厂房)投产后5年内,项目年实缴税收达到7万元/亩(标准厂房1000元/平米)的,前3年每年安排相当于企业该项目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第4、5年,安排相当于企业该项目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等额奖励给企业。如当年企业该项目税收强度未达到7万元/亩,则当年不予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开辟本级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制,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由经开区实行“全程代(带)办,限时办结”;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补贴给企业,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章 用地政策

第五条 新引进玻璃产业用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3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投产3年内实缴税收达到7万元/亩/年以上的,从产业扶持资金中按项目建设进度予以扶持,扶持总额不高于用地摘牌成本,即完成土地摘牌后拨付20%,项目动工出正负零后拨付2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20%,项目投产3年内达到7万元/亩的年税收产出后拨付40%。

第六条 鼓励用地需求在30亩以内的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进驻标准厂房,对成长性好的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根据企业年纳税额给予为期3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租赁厂房,企业先按照租赁标准厂房的实际价格交清租金,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给予3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400元/平方米,给予60%租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给予100%租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对有标准厂房定制需求的企业,可由市高新集团与企业进行代建、合建、租赁、先租后买(租金抵厂房购置款)等多种方式的合作,以减轻企业建设成本压力。

第七条 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玻璃产业项目企业,除享受醴发〔2018〕7号文件中的“四个十条”政策外,还享受土地“五通一平”(项目用地红线周边通电、通路、通给水、通讯、通排水,红线内土地平整)净地交付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降低生产成本政策

第八条 加强政银企对接,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服务。对当年实缴税收超过7万元/亩的玻璃企业给予30%贴息支持(以企业实际缴付利息为上限),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增贴息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支持市高新集团以入股等形式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税收贡献大的新兴玻璃企业进行投资。

第九条 对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当年实缴税收达10万元/亩,标准厂房项目当年税收达1000元/㎡以上的,年用电量100万度以上的奖励0.1元/度,年用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奖励0.1元/立方米,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年。

第十条 对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投产后前3年,按照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生产产品所开具销售发票总金额的0.5%给予物流补贴。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搬迁补助,项目投产时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在编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除外)引进外来投资新建玻璃产业项目,项目投产达效(用地项目年税收达7万元/亩,标准厂房项目年税收1000元/㎡)后,按项目固定投资额对其予以招商中介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流转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5‰计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新引进玻璃产业项目实际,以下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

(二)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

(三)企业总部落户在醴陵玻璃产业园的;

(四)需要申请醴陵市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同一事由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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